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4-04-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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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做好地质勘查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推动我省地勘工作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勘查,是指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运用符合科学、高效、环保等要求的方法、技术和设备,在地质勘查各方面和全过程中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地勘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勘查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内开展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州)级财政、县级财政及社会资金出资的项目。 第四条 绿色勘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管理,一岗双责”“保护中勘查,勘查中保护”“谁勘查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与地质勘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勘查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绿色勘查管理机制。
(二)负责全省绿色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解决全省绿色勘查重大问题。
(四)组织推荐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协调辖区内地勘项目外部环境,保障绿色勘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青海省地质调查局职责:
(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全省绿色勘查地质工作总体布局。
(二)研究探索和推广运用绿色勘查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三)负责省级财政地勘项目的绿色勘查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实施成效。
(四)协助对中央财政和社会资金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地勘事业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局系统绿色勘查管理制度。
(二)负责局系统内承担实施地勘项目的绿色勘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考核奖惩。
(三)组织开展局系统绿色勘查工作部署、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四)推广绿色勘查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地勘事业局是指: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及中央驻青地勘事业单位。)
第九条 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职责:
(一)负责绿色勘查的组织实施,履行绿色勘查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制定本单位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建立绿色勘查责任制。
(三)因地制宜,编制地勘项目绿色勘查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绿色勘查技术方法的有效性研究。
第十条 项目组职责:
(一)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方案,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优化绿色勘查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二)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整理本项目绿色勘查资料,总结绿色勘查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勘查工作贯穿于地勘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等各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地勘项目立项、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应组织勘查单位进行野外初步踏勘,大致了解生态环境基本情况,初步拟定绿色勘查方案。
第十三条 地勘项目设计编制时,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野外详细踏勘,开展自然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掌握工作区自然地理、植被分布等基本情况,划分自然生态环境景观,了解以往勘查开发遗留的各类工程现状。
(二)在项目设计(方案)中单设“绿色勘查专章”,明确绿色勘查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拟采用的绿色勘查方法、技术及设置的工作量,制定切合工作区实际的绿色勘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恢复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地勘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将“绿色勘查专章”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绿色勘查方案不合理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地勘项目实施前,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绿色勘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绿色勘查和环境保护意识,熟悉掌握项目地质工作内容和绿色勘查要求,落实绿色勘查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二)及时将项目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和探矿权人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设计制定的绿色勘查方案,确因地质条件或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设计执行时,须及时调整优化绿色勘查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驻地建设、道路修筑和各类工程的施工,应尽可能避开植被发育地区;施工时尽量采用先进、适宜的工作手段和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对绿色勘查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施工方法、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拍摄各项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影像,形成绿色勘查资料。
(四)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五)对承担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建立工作台账、梳理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逐一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地勘项目年度野外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和探矿权人应对验收通过的各类地表工程及时回填平整,尽可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地勘项目报告编制时,应系统整理绿色勘查资料,编写“绿色勘查专章”,总结评价绿色勘查成效,并作为报告评审的重要内容。绿色勘查验收不合格的,报告一律不予评审。 绿色勘查资料与项目成果报告一并汇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本项目绿色勘查工作全面进行自查,梳理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应对所承担或开展的地勘项目绿色勘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项目组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探矿权人每年应将绿色勘查工作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勘事业局与局系统内勘查单位签订绿色勘查目标责任书,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对局系统内地勘项目的绿色勘查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进行核查;对局系统内绿色勘查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地质调查局对省级财政地勘项目绿色勘查执行情况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进行核查。
按照《青海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5号)相关规定,对绿色勘查工作执行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列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运用无人机、卫星影像等新方法、新手段,结合日常执法巡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财政项目专项检查、验收等工作,开展辖区内绿色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抽查率不低于辖区内地勘项目总数的5%。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组织辖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对市(州)、县财政和社会资金地勘项目绿色勘查进行检查,汇总绿色勘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问题整改,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上报本地区绿色勘查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年度工作安排开展绿色勘查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核查,同时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绿色勘查情况。
探矿权申请办理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手续时,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其绿色勘查工作实施情况,并在初审意见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掌握全省绿色勘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协调解决绿色勘查重大问题,将绿色勘查纳入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 根据青海省地质调查局及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建议,对绿色勘查存在问题的中央财政和社会资金地勘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核查;对绿色勘查落实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探矿权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绿色勘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绿色勘查工作应纳入地勘项目管理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登记探矿权时,须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明确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文件执行。此前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青海省绿色勘查管理办法(试行)》(青国土资规﹝2018﹞1号)即行废止。